添加时间:2023-07-09 07:20:03
公 告 (一)
为切实维护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合法财产权益,减少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财产损失,依据中国银监会、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中国银监会 公安部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16〕41号)文件规定,潍坊市寿光市公安局决定对“刘某某被诈骗案”中,被公安机关冻结涉案资金,按比例返还被骗人刘某某。按照《中国银监会 公安部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现就该案按比例返还事项进行公告,内容如下:
2023年2月14日,刘某某报警称:其在一款“91视频”APP软件中被人以交纳保证金的名义被骗15万元钱。
受害人刘某某被骗资金流向:
(1)受害人被骗资金5万元进入一级银行卡6228480838799291573。寿光警方成功冻结此涉案账户6228480838799291573(户名:吴超伟,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金洲支行),冻结金额共计60677.40元。
(2)受害人被骗资金5万元进入一级银行卡6228410834580907076。寿光警方成功冻结此涉案账户6228410834580907076(户名:朱芳,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宾州分理处),冻结金额共计57362.59元。
(3)受害人被骗资金5万元进入一级银行卡6228802002620682。寿光警方成功冻结此涉案账户6228802002620682(户名:韦代金,开户行: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星支行),冻结金额共计78106.47元。
依据《中国银监会 公安部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刘某某被诈骗案冻结资金符合通知中按比例返还条件,可以按比例予以返还。按照规定中的返还计算公式计算,以上3个账户应分别返还50000元、47521元、49794元,合计应返还受害人刘某某资金共147315元。
该公告公告期自今日起共三十日,公告期间内与该账号有关的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就返还被冻结资金,向寿光市公安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寿光市公安局经审核异议成立的,将中止本次返还,并重新确定“刘某某被诈骗案”被害人刘某某返还比例。异议不成立或者公告期内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异议的,寿光市公安局将按照原确定的比例返还被冻结资金。
联系电话:0536-5296110;
联系人:徐警官
特此公告
寿光市公安局
2023年6月21日
公 告 (二)
为切实维护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合法财产权益,减少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财产损失,依据中国银监会、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中国银监会 公安部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16〕41号)文件规定,潍坊市寿光市公安局决定对“李某某被诈骗案”中,被公安机关冻结涉案资金,按比例返还被骗人李某某。按照《中国银监会 公安部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现就该案按比例返还事项进行公告,内容如下:
2023年3月,寿光市民李某某报警称:其在网上被他人以买卖游戏账号的名义、用银行卡输入错误需要交纳保证金、验证银行流水等为理由骗取16000元。
受害人李某某被骗资金流向:
受害人被骗资金16000元进入一张一级银行卡6222031717006119651。寿光警方成功冻结此涉案账户6222031717006119651(户名:苗书丽,开户行:工行河南省周口商水支行),冻结金额共计32008.87元。
依据《中国银监会 公安部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李某某被诈骗案冻结资金符合通知中按比例返还条件,可以按比例予以返还。按照规定中的返还计算公式计算,应返还受害人李某某资金10419元。
该公告公告期自今日起共三十日,公告期间内与该账号有关的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就返还被冻结资金,向寿光市公安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寿光市公安局经审核异议成立的,将中止本次返还,并重新确定“李某某被诈骗案”被害人李某某返还比例。异议不成立或者公告期内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异议的,寿光市公安局将按照原确定的比例返还被冻结资金。
原标题:《资金返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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