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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起纠纷 耐心调解促和谐

添加时间:2023-07-03 13:28:06

生活中各种交易行为都离不开合同,如果有利益冲突,就可能产生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是很常见的纠纷。近日,永和县人民法院圆满化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11年被告刘某在原告孙某购买预制板用于改造砖厂,原被告二人口头协议达成预制板买卖事宜。原告将预制板卖与被告并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被告给付了23115元,剩余10000元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眼看自己的辛苦钱要打水漂了,原告只好将其诉至法院。

受理此案后,我院委派人民调解员高霞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员认真查看了原告提交的证据等材料,积极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了解到双方合作已久,决定从乡情民意着手,采用“明法析理”进行调解,向被告讲解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讲明道理,让被告意识到自己拖欠行为和辩护主张是于法不合、于理不通的,与原告进行沟通,讲明被告面临的困难,希望原告给予宽限期履行,引导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思路寻找纠纷的解决办法。后又与双方分别进行沟通,希望双方当事人互相理解,各退一步。最终在调解员反复的释法说理下,将双方当事人的分歧一点点缩小。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当日调解结案。

近年来,永和法院本着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高效的服务理念,积极践行多元解纷,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尽快解决人民群众的急愁难事,减少群众诉累,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高效与公平。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六条规定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该案中,当事人虽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原被告二人已口头协议达成竹子买卖事宜,且原告方已将预制板交给被告,履行了交付义务,被告方作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因被告没有支付价款,原告有权利向被告主张权利,要求被告履行支付义务。

原标题:《买卖合同起纠纷 耐心调解促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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